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构筑家庭暴力“防火墙”
——碑林法院对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碑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2020年9月15日,碑林法院民二庭王珍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诉称长期遭受其丈夫朱某的暴力殴打,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初步审查其提供的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王某所受伤情较为严重,且有继续遭受家暴的危险。承办法官和庭室对该案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在主管院领导王健专委的主持下进行了研判、部署,并加强审判力量,由庭长王湛担任该案审判长。
针对家庭暴力发生空间和方式相对隐秘,家暴受害人举证较为困难的情况,合议庭依职权及时前往当事人住所地社区、妇联及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了该案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符合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碑林法院及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和跟踪、骚扰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社区、妇联到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和公安机关、社区、妇联作为反家庭暴力责任主体的工作细化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防治家庭暴力多部门协作、综合干预的联动机制。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日,公安机关也对朱某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
正值西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碑林法院的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共建反家暴工作机制,筑牢家庭暴力“防火墙”,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大局,助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讯员:吴 凡)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