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媒讯(通讯员 王雨辰 薛冰莹)3月15日,是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的宣传主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形下,从其上线处非法购买不在进口卷烟计划目录内的烟草制品并向他人销售。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向他人销售香烟24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88元;同日17时许,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被告人杨某存放于某便利店内的香烟56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92.5元;又在被告人杨某的汽车内查获香烟39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40.3元。2020年11月16日,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杨某存放香烟的仓库内,查获香烟28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36元。2020年11月17日,区烟草专卖局在蓝田县韵达快递分拨中心,查获被告人杨某从其上线处购买的香烟40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14.8元。综上,被告人杨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共计1528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471.6元。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11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涉案烟草制品1528条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大家:法律鼓励和保障经营者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烟草制品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吸烟有害健康,来源不明、不合格的烟草制品更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仅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克服疫情影响,本次庭审采用远程提讯被告人的方式进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部分群众代表通过观看视频直播的方式旁听了庭审,庭审过程通过区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同步图文直播。本次公开庭审和宣判,体现出碑林法院坚持全心全意司法为民的一贯宗旨。
编辑: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