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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碑林】一案一说(5)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20 09:4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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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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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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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碑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位于含光路某学校附近的某某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检查该便利店已销售的枣沙蛋糕和风吃海带均超过食品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便利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便利店在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并表示要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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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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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极易腐败变质,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在本案中,该便利店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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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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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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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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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所售食品在保质期内。对于发现的过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并进行销毁,不得再次销售给消费者。食品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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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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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应注意查看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胀包等现象。如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商家进行退货或换货。

2.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经营规范的商家,以保障自身权益。

3. 消费者若发现所购食品出现超过保质期等质量问题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过期食品的照片或视频等,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编辑: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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