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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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9日,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肉类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某肉制品小作坊进行检查。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部分肉类产品(鸡肉、猪肉)进货查验不符合规定,在购进时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等问题。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碑林区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所购进使用的鸡肉、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经检查该小作坊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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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肉类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肉制品风险隐患,整顿和规范肉类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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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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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小知识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加工制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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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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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提醒
编辑: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