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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碑林】一案一说(6)

来源:碑林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11-14 09:3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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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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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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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9日,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肉类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某肉制品小作坊进行检查。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部分肉类产品(鸡肉、猪肉)进货查验不符合规定,在购进时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等问题。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4625日,碑林区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所购进使用的鸡肉、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经检查该小作坊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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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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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肉类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肉制品风险隐患,整顿和规范肉类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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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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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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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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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DBS61/0021-2020)中规定,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加工制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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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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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把原料进货查验。食品原料采购及查验是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关口。食品小作坊应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保留相关票据。
2.规范加工制作流程。肉制品经营主体应选择加工生产产品类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添加,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采取适当方式公示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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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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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购买生鲜肉,应尽量选择到证照齐全、进货渠道正规、供应商资质齐全、肉品质量有保证的超市、农贸市场、生鲜肉销售门店等单位购买。
2.消费者购买肉类预包装食品,应选择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产品,要重点查看生产厂商、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3.消费者购买熟肉类制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卫生良好、加工操作规范的小作坊购买。
4.消费者如遇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建议保留好相关消费小票、购物凭证等证据,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编辑: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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