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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碑林】一案一说(4)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28 09:3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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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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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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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平台搜索,发现南关正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存在经营活动,平台证照档案中虽公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核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存疑,执法人员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内未查询到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许可信息。现场询问公司负责人,确认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达到顺利入驻外卖平台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目的。
该公司无证经营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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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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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卖平台上食品经营者的数量与日俱增,网络餐饮外卖不仅为商家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供餐效率,也让市民们足不出户便可尝尽世间美食。网上订餐是快餐外卖经营模式的进化,若违法违规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有助于保护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商家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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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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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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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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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依法依规持证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获取证照资质,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开展经营,并在经营现场及网络经营页面规范公示证照信息,保证证照信息完整、有效。

2、应规范加工过程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进行加工制作,严格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保证食品源头可溯,过程可控,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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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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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选择知名度高、用户评价好、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外卖平台,不要选择未经审批的订餐渠道订餐。

2、选择证照齐全、证照信息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入网餐饮单位。通过查看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照来核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3、检查外卖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是否严密。避免选择包装破损、密封不严的食品,以免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4、注意留存好消费小票、发票等相关凭证以及订单截图、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这些凭证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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